本品血药浓度不能完全预示药理效应,应根据心率及血压等临床征象指导临床用药;冠心病、甲亢患者用药不可骤停。长期用本品者撤药须逐渐递减剂量,至少经过3日,一般为2周。
过量的处理:对症处理,心动过缓,给予阿托品或异丙肾上腺素,必要时安装人工起搏器;室性早搏,给予利多卡因或苯妥英钠;心力衰竭,给氧、给予洋地黄甙类或利尿药;低血压时输液并给升压药;抽搐,给予地西泮或苯妥英钠;支气管痉挛,给予异丙肾上腺素。